王先生于2009年1月进入郑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年薪15万,2010年3月房地产公司以王先生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4月王先生委托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孙玉梅律师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某房地产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2、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王先生2009年年终奖300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5000元,合计55000元
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2、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王先生2008年年终奖20000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5000元,合计450000元。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又起诉到金水区法院。该公司诉称:公司规定 在发放年终奖时,只有在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而王先生已经离职,不该享受单位年终奖,国家相关法律也没有对年终奖做出明确规定,企业对年终奖的发放有自主决定权。同时,王先生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连续矿工三天,公司辞退合法。
孙律师对该案件经过精心策划,先后制定了针对性较强的仲裁方案及诉讼方案(不再详述),主要要点是针对公司关于年终奖及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劳动合同也没有对年终奖的性质做出界定....................最后,法院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王先生获得了45000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