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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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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老年公寓摔伤发病致死 儿女起诉终获赔
更新时间:2008-11-20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北京某老年公寓在护理过程存有过失,判决赔偿三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455.41元。
原告张某等三兄妹起诉称:2007年12月10日,我们的母亲入住大兴区泰福春老年公寓,当时老年公寓对老人进行了全面体检,显示老人视力、听力正常,头脑清楚。2008年3月11日,母亲在公寓被摔伤,公寓大夫给缝了3针。2008年3月14日,母亲右腿再次摔伤,后公寓大夫给喷了云南白药止痛。2008年3月17日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总队医院住院治疗,于2008年4月17日因头部股骨头摔伤引发并发症,抢救无效死亡。我们认为在老人头部摔伤后,公寓没有及时送老人去医院治疗,耽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故对老人最后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过失。现我们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泰福春公寓与王秀贞之间达成的入住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被告泰福春公寓疏于管理,未能切实有效履行照顾看护老人的职责,造成了王秀贞损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王秀贞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最终死亡,与泰福春公寓公寓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泰福春公寓同意赔付王秀贞的医药费,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并未提供出租车费的票据,本院根据实际发生的必要性予以酌定,并考虑其费用与涉案纠纷的关联性后依法确定具体数额;对护工费,因未提交证据,故不予支持;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并非泰福春公寓直接导致王秀贞的死亡,即王秀贞的死亡与泰福春公寓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对精神抚慰金,考虑到王秀贞从摔伤到死亡,的确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创伤,但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本院将根据泰福春公寓的过错程度予以酌定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出租车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455.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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