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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浩娟律师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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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假学历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
更新时间:2012-09-06

案例:2007年王某持某大学学历证书应聘到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200810月份公司发现王某并不具有大学学历,其仅具有某中专学历,因此,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后,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由以上条款可以得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均负有缔约告知义务,应依法承担相互如实告知必要信息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且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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