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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加班费 单位负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2-08-31
刘小姐从2007年起在丰台区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单位经常要求她加班,且不给加班工资。今年,由于工作强度太大,刘小姐身体健康出现了问题,于是她找到单位领导要求按照法定时间上班。领导对刘小姐的主张非常不满,于是在工作中找各种理由刁难她,并无故克扣她的工资。

  刘小姐觉得很不公平,想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但她手上只有一张盖着单位公章的工作证和服装出库凭证。刘小姐能否主张自身合法权利?

  说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方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又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再次明确和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等由单位负责提供。

  本案中,如果刘小姐希望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减少或拒不支付工资、加班费等引发的劳动争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相关证明材料的举证由刘小姐的单位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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