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遇“凶宅” 律师帮忙要回定金
2009年初,天津张先生为了改善居住,同时也为了小孩将来上学能进一个好小学,遂通过天津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寻房看房,几经看房后,张先生看中了某高档小区的住宅一套,遂于看房当天与房主刘女士谈妥房屋价款及其他房屋买卖细节后,签订《定金收付书》一份,并支付房主刘女士定金一万元,并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中介费。
张先生交付购房定金后,为了考察小区环境是不是一个利于自家小孩成长,居住环境是否舒适温馨,邻里关系是否良好,遂于交付定金的晚上走访了所购房屋的邻居,与楼下遛狗邻居闲聊,无意中得知其所购房屋在数年前发生持刀将人砍伤致死的恶性刑事案件,即张先生碰到了大家所熟知的“凶宅”。
张先生立即通过自己的朋友关系,确认了所购房屋发生过恶性刑事案件的真实性。随即与天津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女士联系协商解决退还中介费及购房定金事宜。天津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查证房屋为“凶宅”后,立即将中介费予以退还。但,张先生要求刘女士返还定金一事,经中介居中斡旋协商,均未果。
张先生无奈之余,遂找到我寻求律师帮助,并委托我代理处理此事。在征得张先生的同意,我立即将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定金收付书》及返还定金。后在,法院法官及我的参与下,刘女士与张先生终于于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刘女士同意返还定金一万元及向张先生赔礼道歉,张先生到法院撤回对刘女士的起诉。至此,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我作为律师参与调解的过程不提,现将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书》附贴如下:
协议书
甲方:张先生,身份证号:
乙方:刘女士,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乙方、天津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9年某月某日签订《定金收付书》一份,乙方依约支付定金壹万元;
2、甲乙双方因房屋特定情况就解除上述定金收付书、返还定金发生争议,乙方为此起诉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甲乙双针对以上情况,进行了友好沟通,积极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1、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于2009年某月某日签订的《定金收付书》。
2、甲方于签订本协议书时返还乙方交付的定金壹万元整。
3、甲方因上述定金收付书、返还定金引发争议而对乙方表示歉意,并于签订本协议书时予以口头赔礼道歉。
4、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5、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或纠纷。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见证人:
为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以上人名均为假名,也未出现任何详细地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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