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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家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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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获刑十三年
更新时间:2012-08-30

故意伤害致死获刑十三年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男,1979718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东莞市××塑胶厂员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1017被刑事拘留,同年113被逮捕。

辩护人孙家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东莞分所律师。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与被害人陈××(男,殁年20岁,湖南省商水县人)均系东莞市××塑胶厂员工。20095108许,因张××下班打卡插队,两人发生矛盾。当日陈××数次纠集多人对张××殴打要求张赔钱,遭张拒绝。当晚23时许,陈××将张××引至该厂第四车间厕所内,再次要求张赔钱遭张拒绝,陈便从身上取出一把匕首威胁张。张××趁被害人陈××不备,从陈手上夺过匕首,向被害人陈××的胸、腹、颈等部位连捅数刀,尔后被告人张××将匕首从厕所窗外扔出逃离现场。被害人陈××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符合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右心室破裂引起心包填塞死亡。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如下的证据:

(1) 证人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看到张××和陈××在洗手间的走廊处,张××手持一把尖刀,张××看见他叫他立即躲开,他见状立即离开洗手间去找工友,后和工友一起回到洗手间,看到陈××已受伤流血倒在地上;

(2) 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和薛××一起到了洗手间发现陈××已流血倒地上。事发后清点人数时发现少了被告人张××。听员工杨××说,2009510日早上下班时,被告人张××插队与陈××发生矛盾,被害人陈××找来几个人勒索张××人民币500元;

(3) 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0951023许,见被告人张××一人从洗手间出来,低着头,走的又急又快;

(4) 证人吴××的证言,证实案发时他看见一名男子躺在洗手间的走廊上,衣服上有很多血,脸色苍白,他和几名员工一起将伤者送往厂内的医疗室,医生检查后说要送医院抢救,后将伤者送大朗医院抢救的事实;

(5) 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095108,下班排队打卡时,有一名男子插队在她与被害人陈××中间,她打卡后就离开,陈××是否与该名插队的男子发生争吵不清楚;同时还有证人陈××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法医学尸体鉴定报告、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被告人供述证实案发前被害人带了四五个人打了他几次,并要求他赔偿500元。案发时被害人把他叫到厕所里,一进厕所被害人打他,并拿出刀威胁他。后被告人趁被害人不备抢了被害人的刀捅伤被害人。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提纲):

一、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几次纠集他人殴打被告人并勒索500元,最后把被告人叫到厕所并拿出匕首威胁被告人。

二、 被告人在人身受到危险时夺过匕首进行反击。

三、 被告人无法掌控反击的程度。在夺过匕首后如果不刺伤被害人或不能制服被害人,被害人可能夺回匕首,使被告人遇到更大的危险。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多次遭到殴打又遇到匕首威胁时,夺过匕首进行反击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未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情分析:

本案律师无罪辩护是一种手段,并不是目的。这样辩护更能显示受害人过错程度大小。被告人虽然刺死了被害人,但他是在被殴打几次,又遭到被害人匕首威胁后进行反击,显示被告人刺死被害人处于无耐,能博得法官的理解和同情。因此这种辩护往往效果会更好,本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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