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陈女士从朱先生那里买下了一套房子。当时,朱先生称,这套房其实是金老太所有,她的儿子因赌博欠了不少钱,所以将这房子抵给了朱先生,但由于是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不得交易,所以并未过户到朱先生名下。不过,朱先生保证以后肯定可以过户给陈女士。
然而,今年年初,陈女士的家中突然来了几位法院执行人员,要查封此套房屋。原来,金老太的儿子多次抵押此套住房,目前已不见踪影。事后,陈女士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近日,法院作出了驳回陈女士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陈女士明知该房屋禁止交易,但贪图便宜而签订买卖合同,很显然存在过错。根据物权法规定,金老太仍是房屋所有权人。办案的朱法官告诉记者,接下来,陈女士可以通过对第三人卖房者朱先生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官提醒,因经适房的特殊性,如需购买,首先在交易前要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