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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福凤律师
山西-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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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12-08-29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X,女,汉族,19XXXX日生,吕梁市离石区XXX人,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电话:XXX

被告渠X,男,汉族,19XXXX日生,吕梁市离石区XXX人,现住:XX。电话:XXX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女渠X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上学后的学费另行支付。

3、判令原告陪嫁物电视洗、衣机及衣物用品归原告所有。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5000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结婚,结婚后生育一女渠XX,现年4岁。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之被告性格古怪,难以沟通,所以夫妻二人经常为家庭小事吵吵闹闹。女儿出生后,原告尽量对被告忍让、迁就。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的恶劣品性,使原告越来越难以忍受:不是借家庭锁事莫名其妙的对原告大发雷霆,就是无缘无故地夜不归宿,或者游手好闲整日无所事事。期间,原告多次对其进行劝说,希望被告看在年幼孩子的份上踏踏实实的过日子,然而原告的好言相劝换来的是被告的变本加厉。近两年,被告不是对原告恶语相对,就是对原告拳打脚踢,特别是今年21日晚,原、被告又因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将原告头发挽住拿木棍猛击头部,直至现在都头昏脑胀,浑身青紫疼痛难忍,眼眶现在还有血色。

时至今日,被告仍一意孤行,原告对其已经心灰意冷,不存有任何幻想,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唯有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寻求原告精神上的解脱。另外,原告请求把原告出嫁时娘家送给自己的洗衣机、电视机判令给原告所有;子女抚养方面,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原告希望女儿由自己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综上所述,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

此致

离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X

一二年XX

后经调解,法院做出如下调解书:

1、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渠XX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

3、原告陪嫁物电视洗、衣机及衣物用品归原告所有,其余家庭财产归被告。

4、被告支付原告向别人借医疗费5000元。

5、诉讼费由减半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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