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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祖国律师
湖南
从业15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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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台湾人的离婚案件 ……… 涉外离婚案件
更新时间:2012-08-29

起诉台湾人的离婚案件

案情介绍:**女,1986年出生,湖南省新邵县人,2009年12月经人介绍与台湾籍男子*(出生于民国53年登记结婚

婚后几天,朱*就回了台湾。之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0年9月朱*来到长沙,协商办理离婚手续,并要求退还婚前所交的彩礼,就在双方要签订离婚协议时,朱*反悔了。

律师代理:无奈之下,**委托杨祖国律师起诉离婚。因本案被告在台湾,给被告送达、及被告出庭均存在困难。后经杨祖国律师的努力,*给法院邮寄了书面答辩状。

法院判决: 本案顺利判决离婚。

离婚协议书

甲方:姓名,性别,汉族出生年月,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性别,汉族出生年月,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2009年12月28日在湖南民政厅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方退还男方结婚前赠与给女方的首饰;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婚后无共同财产,双方保证此后不再为财产问题产生纠纷。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协商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前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到民政厅办理离婚手续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2010年 月 日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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