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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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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九级伤残赔偿11万
更新时间:2012-08-29

非法用工九级伤残赔偿11万

——田某非法用工劳动争议案

田某于2011年10月11日进入金元宝发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800元左右,2011年11月14日工作时被机器绞伤,后住院治疗,诊断为软组织缺损(左、中、环指),指骨缺损(左、中、环指)。金元宝公司于2011年11月16日注册,也就是说田某在受伤时,该公司尚未注册,构成非法用工。律师接手该案后,首先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公司非法用工行为,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受理,经多次协调,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沟通,有劳动仲裁委立案,律师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并申请劳动仲裁委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田某做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经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田某一次性赔偿金等合计11万余元,比照工伤等级九级多获得5万余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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