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司法鉴定在交通事故中的运用
杨影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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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72人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案件简介

李某因学习驾驶证到本市某培训公司报名学习,期间有一次由教练员驾驶车辆送李某等几名学员去参加考试,在途中与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上李某等几人不同程度的受伤,受伤后李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事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驾驶车辆的教练员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等几人对此事故不负责任。住院期间培训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此后对此事不予理睬。

案情分析

交通事故的赔偿要依据人身损害确定赔偿的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上述赔偿项目依具体案件确定,另外赔偿具体金额也要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来确定。该案件接受委托代理后,首先进行了法医学司法鉴定以确定伤情,而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者、培训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诉讼中对方提出司法鉴定异议,经过三次司法鉴定后,最终由司法鉴定委员会确认以我方鉴定的结论为准确定伤残程度。法院依据此司法鉴定结论判决,支持李某提出的全部赔偿诉讼请求,由肇事人、培训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由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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