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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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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儿子被改姓 父诉母维权获支持
更新时间:2012-08-25
2012年8月2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姓名权纠纷案,一审判被告王某恢复使用儿子的原姓名张强(化名)。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03年7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2004年6月17日生下一子,取名张强。2006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王某生活。2008年9月,被告王某再婚,孩子随王某和继父许某共同生活。2010年7月,被告王某在未经原告张某的同意下,擅自将将儿子姓名由张强变为许强(化名),原告张某得知后,多次要求被告王某将姓名恢复到原姓名,但被告王某不予理睬。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恢复使用儿子的原姓名张强(化名)。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必须征得监护人同意。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上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因此,夫妻离婚后,父或母不得擅自将夫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姓氏更改为继母或继父的姓氏。本案中,被告王某与原告张某离婚后,未经原告张某同意,擅自将儿子的姓名由张强(化名)变为许强(化名),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是违法的。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恢复使用儿子的原姓名张强(化名)。(通讯员 徐耀军)

来源: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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