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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伟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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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08-10-19
我们认为:指控李东犯故意杀人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李东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本案存在七处无法排除和解释的疑点
1、作案工具上的疑点不能排除;
公诉机关提供的指纹勘验鉴定书,不能排除指纹是被告人削苹果时留下的。案发当天上午被告人曾经用该水果刀削苹果,这一情节与公诉机关作出上述鉴定结论也是一致的,即作案工具上的指纹形成原因是不确定的。
2、被告人的脚印、毛发形成时间存在疑点;
案发当天上午9点到10点之间,被告人确实到过被害人家中,且与被害人发生争吵或打斗,公诉机关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的脚印、匕首上的指纹和毛发是9月19日留下的,但是不能排除是案发当天上午留下的,也不能确定是晚上9点40分案发时留下的,即不能确定证据形成时间的唯一性和确定性。
3、案发期间,被告人李东是否在现场不能确定;
自2006年2月起,被害人一直拒绝被告人继续男女朋友关系,且双方发生多次争吵、打架事件,而案发当天上午,被告人和被害人又曾发生激烈的冲突,加上被告人喝酒的情节,在晚上9点半以后,被害人怎么会轻易开门让被告人进入房间,依据公诉机关查明的2006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喝酒后进入被害人房间的方式是踢开房门,双方发生争吵而引起邻居或保安的注意,本案案发时为夏季夜里十点左右,是夜深人静但人还没有睡着的时间,作为一女性,基于本能的反抗,会产生较大的声响,势必引起保安或邻居的注意,而案发当晚,公寓是非常安静的,这种矛盾无法解释。
4、尸检报告认定张玉是被锐器切断颈部动脉至大量出血死亡。人体动脉血管里有相当大的压力,特别是颈部大动脉压力更大,在动脉被切断时必定要有血迹向外喷溅,凶手衣服、鞋子、脚印等都或多或少会被溅到血渍,而公诉机关收集的被告人的鞋子没有血迹,因此,事实与公诉机关的结论是不一致的。公诉机关认定的罪证,带血的衬衣、裤子、袜子、鞋子等直接证据一件未找到。而收集到的匕首、鞋子等证据反而证明了被告人是无罪的。
5、盗窃团伙犯罪的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
依据案发期间前后一系列报纸关于流窜作案的犯罪团伙的报道及案发次日上午九点公安机关在临江市洪口区秀景园公寓的五份现场勘验笔录,证实:2006年9月19日案发当晚至9月20日凌晨,案发现场所在公寓确实发生过盗窃行为,且盗窃团伙手段高明,在作案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痕迹,盗窃案件发生的时间与被害人被害的时间完全吻合,盗窃团伙不留任何痕迹的作案手法也是吻合的。因此,不能排除盗窃团伙犯罪的可能性。
6、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
被告人能清晰地记得案发时电视节目是《亮剑》以及节目开始时的具体情节,如果当时被告人没有看电视,他怎么能够说的这么清楚,这说明案发时,被告人确实在家里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
7、从作案心理上看。被告人在案发后并无异样的举动,没有逃匿,这也不合常理。
二、本案证据严重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凡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质量和数量总的要求。犯罪事实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证据之间,证据与认定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有矛盾已经得到合理排除;(5)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我认为,此案存在的诸多疑点不能得到合理排除,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内在的有机联系,不能达到具有排他性和确定被告人有罪的确信结论,也就是证据的质尚未达到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证据的量不足以使认定者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确信。刑事诉讼案件必须要排除合理怀疑,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则必须要排除全部的怀疑。所以我建议法院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而此案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仅因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作过有罪供述,有证言证明被告人有杀人的动机、时间和作案用的匕首,而完全忽视了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忽视了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的收集,使证据不能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致使有证据缺陷的案件被移送到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要求即便有一定的证据,但证据不足就不能提出起诉;在审判的时候,就应作出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综上所述,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这是一起百分之百的错案、冤案和疑案。错案必须纠正、冤案必须昭雪、疑案只能从无。
最后我郑重请求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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