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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获赔的交通事故案例
范继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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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75



原告:赵莹点,女,1994126出生,汉族,商洛市商州区金陵寺镇樵 塬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范继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住址: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栋。



被告:黄伟,1987623号出生,汉族,河南人



被告:李静锋,1986108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中架村村民



法院认定了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连续在西安市居住一年以上及有主要生活来源,为此依照陕西省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45元为标准计算20年(原告经鉴定为10及伤残)计36490元。



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赵莹点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52569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8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李静峰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5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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