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上下班途中,经常因为人流车辆拥挤发生交通事故,会构成交通事故和工伤的竞合,那么能否取得交通事故和工伤的双份赔偿呢?答案是肯定的。
案情简介
2010年,在安徽合肥某家具公司工作的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刘军驾驶的奔驰撞伤,经交警队认定:刘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来王先生被认定为工伤9级伤残,另按照交通事故标准认定为10级伤残。在法院的调解下,王先生与刘军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5万元交通事故赔偿。随后王先生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因公司未给王先生购买工伤保险,遭到了拒绝,王先生申请了劳动仲裁。公司认为,王先生是在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但是交通事故已经得到了赔偿,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合肥市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也可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应重复计算。本案损失中,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属于直接费用,已经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予以赔偿,未予赔偿的部分,应列于本次诉讼应赔偿的损失当中。因此判决公司赔偿王先生工伤赔偿金合计83286.19元。
合肥高飞律师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川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中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实际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
该款是规范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与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出的损害赔偿应当支持。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这个规定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得到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的“双份赔偿”,这是对合法劳动关系的有利保护。用人单位、第三人均不得以受害人已经得到其他赔偿而拒绝履行己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