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保护案例
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园民初字第08--号
原告许…,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刘坚,江苏衡鼎(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
原告许…诉被告…百货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纠纷,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许…诉称:2011年7月3日,原告在被告商场内以1380元的价格购买一瓶“绿娇宝”牌“巴西原装绿蜂胶”,购买后原告发现其包装及说明书上均没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没有食品安全标准。原告认为,被告出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欺骗消费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物价款损失1380元,并按货物价值的十倍赔偿原告138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百货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销售的产品经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检验合格,且经合法渠道进口,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为化解本案纠纷,同意协商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百货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许…12000元;
二、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被告…百货有限公司承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百货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原告代理律师刘坚提醒你: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有《进口保健食品》链接,点击此链接,可以查看进口保健食品的种类,点击食品的名称,可以查看该食品的资料详单。
2、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进口保健食品须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在其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3、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进口食品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如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请及时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