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委托人重庆红宇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施工监理合同产生纠纷,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起诉委托人,称其承担监理的工程已完工交付,要求支付监理费尾款13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工程完工交付债务,原告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委托的监理事务,被告红宇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原告监理费,遂判决红宇公司向原告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全部监理费尾款132667元。
红宇公司不服,委托滕言平律师提出上诉,本律师通过对一审案件分析,仔细查阅了监理合同、工程监理日志、竣工验收资料,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时间,在庭上提出工程虽然完工,红宇公司收到监理资料后未提异议,但监理方提交的监理日志记载不全,且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在监理日志内容记载为空白的期间,其监理的工程未施工,或工程虽在施工但其已履行了监理职责,不能视为监理公司已完成委托监理全部事项,不应全额支付监理费代理意见。由于滕律师在二审中依据的事实及提出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庭后通过与对方当事人多次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由红宇公司向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8万元,委托人对二审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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