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未上交强险之责任承担
案例:被告焦xx驾驶机动车与原告任xx之母王xx发生交通事故,王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队进行事故认定焦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x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王xx的唯一继承人任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这样一个事实,被告焦xx未上交强险(因新车验车是2年,交强险是1年一投,造成有些司机存在侥幸心理,第二年拒投交强险)。
我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过思考向法院提出以下主张:《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交强险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购买的相应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交强险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对于没有上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令其依据交强险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基本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本案被告焦xx未按法律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被告首先应在其应投保而未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先行足额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再按责任比例承担。
被告答辩: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缴纳强制保险,但截至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机动车没有交强险的由车主在交强险范围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损失12万元(交强险人身损害最高赔付12万元),其余损失按80%的责任比例向原告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