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4月,赵某(化名)与颜某(化名)商议抢劫“中化道达尔”油品有限公司扬州站的营业款。同年5月6日,颜某纠集宋某(化名)来到扬州“中化道达尔”油品有限公司实施抢劫,抢走营业款人民币172000元,并打伤周某和方某,致周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伴移位;方某右眼周及鼻根部软组织挫伤、右鼻翼创伤。
案发后,赵某、颜某于2009年5月先后被抓获,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11月,宋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办理结果:
本律师接案后认真阅卷,分析案情,从量刑方面提出宋某具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酌定从轻情节,且宋某系在全国实施“清网行动”期间自首,建议法院减轻处罚,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宋某改过自新的机会。最终法院虽未能对宋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但当事人对本律师的辩护仍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