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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适用
赵凤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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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辽高法[2008]97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二OO八年五月六日
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7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00.4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773.43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429.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68.16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202元

丧葬费      11601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平均 工 资

农、林、牧、渔业     7365元

采矿业     27512元

制造业 21683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1381元

建筑业 17245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5412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2041元

批发和零售业 19470元

住宿和餐饮业 14146元

金融业 38732元

房地产业 19108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593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197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775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7167元

教育 26226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3904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211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7947元

沈阳地区个别法院6月12日才执行!本人本律师认为公布之日5月6日就应执行。但是法院沿袭省法院的小黄册下发日才用到判决书,实属错误。沈阳市中法和省法院应明确通知(或以会议纪要的方式)该数字的使用时间,以免适用的错误,现在只有律师的敬业与努力才能维护好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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