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投资控股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诉被告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投资控股公司向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重庆**公司立即偿还人民币借款本金、利息共计28145613.79元,判令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滕言平律师担任重庆**公司代理人参加诉讼。
开庭后,由于三方对**投资控股公司是否享有该笔债务的证据说法不一,各有相关证据进行证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认为,该借款关系成立,并判决:由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投资控股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欠款本金人民币1669万元及利息(截止2005年12月20日,尚欠利息7916035.57元人民币;从2005年12月2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1669万元人民币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息);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对被告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由被告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和被告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负担。
重庆**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证据不足,最终采纳了滕言平律师的上诉意见,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投资控股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2528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5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28元,均由**投资控股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承担。维护了重庆**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