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宏立律师
河南-郑州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38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责任如何承担
更新时间:2012-08-10

【要点提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繁荣,劳动关系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伤害的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亦日渐增多。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在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后才后悔莫及。其实,雇佣和承揽都是用工的形式,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人民法院在审理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认定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并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案例】

原告宋*

被告田*

被告蔡*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田*系从事家具经营的个体户,蔡*用自己的多功能电刨子在田*处加工家具,计件发放报酬,田*提供加工场所、材料。2007年初,由于工作需要,田*委托蔡*找到其同村木工宋*共同加工家具,计件工资,均由蔡*与田*按季度结算。如有经济困难,蔡*和宋*可临时在田*处借钱,多则百元,少则几十元不等,结算时再予以扣除。2007年11月29日10时许,宋*用电刨子锯木块时,木块飞出击中其右眼,蔡*随即将其送到睢阳区路河乡卫生院抢救,因伤势较重同日又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22.5元。之后又在商丘市眼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睢阳区中心医院接受治疗,支出医疗费2477.3元。经治疗确诊为右眼球穿孔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外伤性高眼压等症状。经商丘市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为"右眼损伤后遗症系七级伤残",支出鉴定费600元、交通费312元。

【审判】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田*从事家具经营,为了加工家具,请来蔡*为其加工生产,蔡自带工具,田*提供场所、木料,计件工资,每季度结算一次。蔡*有自己的独立性,不受田*的管理和指挥,双方形成了实际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蔡*为工作需要找来宋*,商定共同为田*加工家具,且由蔡永建按季度向田*结算,无证据证实宋*与田*对加工家具成品结算的事实。宋*受蔡*的管理和指挥,其工资由蔡*支付,双方形成了实际的雇佣关系,因此蔡*对宋*在加工过程中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宋*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木工制作的成年人,有相当的加工生产经验,但其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自身造成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以蔡*承担70%的责任,宋*承担30%的责任为宜。田*系定作人,与宋*既没有加工承揽关系,又没有形成雇佣关系,但田*在生产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宋*医疗费3139.8元、误工费5430元、护理费12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312元、残疾赔偿金91816.4元,共计102978.2元,由被告蔡*承担7208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田*负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宋*负担885元,被告蔡*、田*负担2065元。

判决后宋*、蔡*、田*均不服,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主持下,三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田*一次性支付宋*20000元,同时宋*撤回起诉。

【评析】

一、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定义和特点

所谓雇佣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有明确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其标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 定作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2、标的物是具有特定性质的工作成果,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负全部责任。

二、雇佣关系和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判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

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如果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则为承揽。

2、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

3、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合,而且,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5、法律责任不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雇员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雇员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能够举证证明雇工人身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为造成,才可以免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但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三、本案系何种法律关系及应如何承担责任

本案中,田*为加工家具找到蔡*,并委托蔡*又找到宋*,由田*提供加工生产场所和加工附属设备,并交纳水电费用。虽然加工家具的主要工具多功能电刨子是蔡*所提供,而且是计件工资,但仍不构成加工承揽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这是因为:1、宋*和蔡*所提供的是劳务,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并且除了加工家具之外,还受田*的指派从事装车、卸车等工作,田*看重的是劳动力的价值,并且大部分加工生产工具是由田*提供;2、宋*和蔡*是按加工家具的件数获得劳动报酬,多劳多得,能在长时间内取得较为稳定的报酬数额,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家具市场的供大于求等因素与其无关,不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3、基于田*对宋*和蔡*技能的信任和选任,加工家具必须由宋*和蔡*亲自完成,不能交由第三人完成。

综合以上分析,原审认定蔡*和宋*之间构成雇佣关系不当,蔡*只是受田*的指派选任经田*同意的雇员,蔡*、宋*和田*之间是雇佣关系。因此原判蔡*赔偿宋*损失错误,宋*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无故意行为,应由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