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大原副校长交通肇事案续:被害人家属主张“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
法制网讯记者郭宏鹏 黄辉 实习生 黄细超 近日,江西农业大学原副校长廖为明2011年3月5日交通事故肇事案在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认为,廖为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死者杨菲的父亲提出“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诉讼要求,被被告代理律师当场驳回。
据介绍,两名死者分别为附近一菜馆男主人唐红兵以及江西财经大学2009级一名会计硕士研究生杨菲。庭审前,廖为明已经与唐红兵等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各方的谅解。其中,死者杨菲的父亲杨维国获得各项赔偿80余万元。6月14日,杨维国曾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廖为明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共计225.4246万元。不过,庭审中,杨维国表示,作为受害人家属,他已经就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法律已经有确切赔偿标准项目的赔偿金额与被告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也已经履行完毕。现在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中,杨维国已将此部分赔偿剔除,仅保留了对其中一项“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在原诉状中,杨维国对此项金额的诉求是192万元。他只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得到社会和法律对独生子女死亡赔偿的重视。不过,后来他发现,这种做法会容易引起误解,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于是,杨维国将该项赔偿金数额调整为1元。
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反驳原告杨维国提出的“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诉讼要求,理由是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法院当天未作出判决。
酒后驾车致人两死四伤 江西农大原副校长交通肇事获刑三年
本报南昌10月19日电 江西农大原副校长廖为明酒后驾车,撞死2人,撞伤4人。今天,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廖为明有期徒刑三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3月5日15时15分许,廖为明驾驶本田越野车,沿南昌市庐山中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江西财经大学西门口时,汽车为避让一名撑伞的行人,车头左前方碰撞到一辆同向行驶的公交车右后角。廖为明的汽车在碰撞后失控冲出路外,撞上刚从公交车上下来的行人,致使2人死亡、4人受伤。
经警方鉴定,肇事司机廖为明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55.38毫克,属于酒后驾驶。
在近3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廖为明一直以“我认罪”的态度示人。在被告人陈述程序中,廖为明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两度鞠躬,他向法庭表达了自己的愧疚,并表示自己的余生将会尽自己的能力,帮助因自己受到伤害的家庭。
谈到事故的发生,廖为明表示,当时因为情况紧急,自己在驾驶过程中“误把油门当成了刹车”。
据介绍,2名死者分别为附近一菜馆男主人唐红兵以及江西财经大学2009级一名会计硕士研究生杨菲。
至庭审前,廖为明已经与唐红兵等各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各方的谅解。其中,死者杨菲的父亲杨维国获得各项赔偿8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为明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后,廖为明积极抢救伤员、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对廖为明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廖为明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因此对廖为明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廖为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他作出上述判决。
(廖 群 万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