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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分析
吕洪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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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从业19年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分析

--从工作环境出发证明进城生活农民受害者适用城市赔偿标准

虽然新的《侵权法》规定了同一事故同命同价,但是,不同事故受害人基于身份的不同赔偿标准还是不一样,农村身份和城市身份差别很大。随着城市化进程,很多法院在认定身份时又划分了一个折中的"城乡结合部"身份。所以目前的赔偿标准关于身份的认定有三个: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我们不讨论这样划分的不合理性,就本人刚刚代理终结的一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来分析,如何使用不同的证据证明受害人不同的身份。

受害人为山东省潍坊市某县人,生前原在农村生活,六年前随在城里安家的儿子一起生活。后来闲不住在城里找了个看门的活。去年在一次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死亡。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其家属和代理律师为证明赔偿标准的身份问题,提供了儿子居住地居委会提供的证明。而法院要求的是:暂住证、租赁合同、户口本等,这些当事人都没有,只有居委会的证明。最后法院认定了"城乡结合部",按此赔偿。

在一次电台做法律咨询节目中,受害人家属找到我。我感觉应当按照城市标准赔偿,但是心里没底,答应给他试试,于是当事人决定上诉,请我做代理律师。诉讼的关键是证据,一审时当事人是按照在城市居住来提供证据的,法院也是照此审查证据的证明力的。二审准备证据时,我换了个思路:在城市居住并工作。关于在城市居住,我又让当事人新增加了一个证据:原居住村委证明不在村里生活6年的证明;工作证明颇费周折,没有劳动合同、年龄较大,没有能证明其在某公司看门的书面证据,找不到合适的证人,而公司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开具证明。我们先后多次找公司,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后还写了一个,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的保证(虽然其死亡符合工伤的条件,跟当事人沟通后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公司给出具了工作证明、工资证明。在法律适应上庭审后多次跟合议庭沟通,认为法律法规只有城市和农村两种赔偿标准,没有"城乡结合部"的说法,法院的内部规定不能代表法律,要么适应城市,要么适应农村。显然本案适用农村,很不公平。

当时很多人包括一审法院也说安"城乡结合部"赔偿,已经很好,像这种情况没有按城市赔偿的判例。面对车主、和保险公司的抗辩,最后二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主张,依法改判。这样当事人获得了比一审判决多了11万多的赔偿。而我就此案也得到了很多启示,在山重水复时转变思路,从另外角度达到目的。一审时局限于居住环境的证明,二审时选择工作环境的证明就是很好的例子。当事人经济上得利,我知识上收获。

(2012年8月8日于济南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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