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因进口原料向重庆分行申请开立金额为543万美元的180天远期信用证,由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都江堰海棠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为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到期付款赎单提供担保。信用证到期后,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未付款赎单,中行重庆分行对外垫付543万美元。后中行重庆分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又将该笔不良债权转让给瑞华公司(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2009年8月瑞华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其归还信用证项下本金543万美元,利息465万美元,共计1008万美元。滕言平律师代理四川都江堰海棠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后该案经过开庭,极力促成双方调解,最后在判决前,达成一致解决方案,采取调解方式结案,维护了当事人四川都江堰海棠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