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何忠会于2009年6月至12月间,在实际负责无锡长江绿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在接到法院发出的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采用将收取租金收据的开具日期提前至法院的裁定书明确的款项交付日期前的方法,变相隐瞒向无锡市长江北路经营商铺的陆蕴珠、唐升伟、陈旭明等人收取的可用于执行法院裁定的租金计人民币218200元,用于个人债务及生活开销等支出。
审理:被告人何忠会为逃避法院生效裁定,隐瞒现金收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判处被告人何忠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被告人何忠会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其行为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触犯了法律。此案警告相关人员必须自觉履行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切不可消极对待,更不可直接对抗拒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