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周某是被告无锡市金桥副食品市场有限公司的职工,担任保安工作。2009年8月27日晚,其在市场上班时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将原告刘福山打成重伤。后其受到刑事处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周某及其单位承担赔偿其医疗等相关费用。
审理:周某将他人打成重伤的后果已经超出了保安履行其职务行为的范围,其殴打刘福山的行为与职务无关,系个人行为,故刘福山的损害结果应当由实施殴打行为的致害人周某承担赔偿责任,无锡市金桥副食品市场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雇员的直接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法律上称之为雇主的替代责任。但法律对雇主的替代责任规定是有限制的,并非员工的任何侵权行为都要由老板来埋单。雇主是否承担责任,关键是看雇员的行为是否"从事雇佣活动中",是否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范围内。因此,职务行为不能成为职工逃避法律责任的保护伞,对于在超越职权之外的个人行为,法律上仍应"一人做事一人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