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张宝华律师
江苏-淮安
从业30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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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密码复制他人银行卡
更新时间:2012-08-06

案情:犯罪分子以做生意为由,骗取邵某的信任,借机偷窥密码并利用随身携带的刷卡器复制了邵某银行卡内信息,后来即用复制卡和密码从ATM机上通过转账取得现金10万元。

审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没有为储户提供安全的服务保障和良好的服务秩序,且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存在缺陷,不能担负起鉴别卡真伪的义务,对本案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邵某未能履行储蓄合同赋予其的储蓄账户信息及密码保管之责,是造成本案损失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银行赔偿邵某4万元及相应利息。

点评: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作为储户,应当严格保管好自己的存折、银行卡、账户信息及密码;而作为储蓄机构,应当保证银行卡的交易安全,杜绝不合理的业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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