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宗某
被告:杨某
案情:双方于2006年6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义务发生矛盾,致关系不睦,宗某曾于2007年6月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和好,和好后不久,双方矛盾激化并分居至起诉时,现宗某再次起诉离婚。杨某娘家陪嫁有电热毯等家具。婚后,村上个人分配土地补偿款28800元,宗某用家庭所分钱建有房屋6间,婚后另购置金戒指、金项链各一个,电动车一辆。诉讼中,宗某称已给付杨某征地款17000元,杨某称没有收到。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杨某带走娘家陪嫁物品,由宗某一次性支付杨某10000元,其他个人财产归个人,双方再无纠纷。协议签订后,杨某反悔,未领取调解书。
后一审法院按调解书内容作出判决。
杨某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我接受杨某委托,并上诉称:1、双方虽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并没有把夫妻共同重大财产(房屋等)进行协商分割,所以在调解协议送达前反悔,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判决,不能以上诉人的反悔理由不当,来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2、村上分的征地款576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款全由被上诉人所持有,婚后双方共建房屋9间属夫妻共同财产,均未进行分割。
被上诉人辩称:征地补偿款57600元,其已经将该款的一半给付了上诉人,其用该款为上诉人买了金戒指、金耳环、电动车,现该物也在上诉人处,剩余17000元是现金给付的。房屋是我父母婚前所该,且有庄基地使用证证明,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16日,村上分配给每人土地补偿款28800元,杨某的钱已由宗某领取,宗某用该款于2007年6、7月份分别购买金戒指、金耳环各一枚(价值2169.18元) 电动车一辆(约2500元)。原审查明的其余事实属实,庭审中杨某放弃对房产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与总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宗某起诉离婚,杨某表示同意,依法准许。土地补偿款28800元由宗某领取,并用该款给杨某购买了金项链、金戒指、电动车共花去4669.18元,剩余之款24130.32元,宗某称已给付杨某17000元,但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故主张不予采信。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准予宗某与杨某离婚)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杨某带走娘家陪嫁物品。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宗某支付杨某现金24130.32元,其他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宗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张某某
代理审判员:肖某某
二00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某
说明:杨某在二审中放弃分割房产的理由有:一、宗某家盖房时杨某一直没在家,两者一直分居着。二、事实上两者经济分别独立,唯独给每人的征地补偿款被宗某领取,投资到该房产上了,另外盖房时宗某家人也投资部分款项,如果杨某坚决要房产,只有另案起诉分家析产。故杨某最终放弃本案的房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