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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现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伤害认定为工伤!
更新时间:2012-08-03

陈某,1949年11月生,于2011年2月份到现单位做建筑工,2012年5月份,单位安排其粉刷外墙,在粉刷过程中陈某不慎摔亡,事后家属与单位协商赔偿事宜,结果单位因陈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故认为其不属于工伤。最终家属联系付磊律师,付磊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及时对法律关系进行了定性,认定本案属于工伤,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赔付,随即,付磊律师受家属委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工伤认定,付磊律师提出如下观点:1、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2、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最终,烟台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本次事故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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