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莉律师
山东-青岛
从业1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134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挪用银行承兑汇票套现被从轻判8年
更新时间:2012-07-31

赵某,现年40岁,从1995年起便在某化工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销售及货款结算等工作。后该公司法人代表另注册成立一化工公司,赵某同时担任该公司的业务经理,两个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1999年起,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客户给付两家化工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套现后多次予以截留,用于自己的营利活动,总计货款730余万元。公司领导发现赵某截留客户货款的情况后,赵某向公司交代了其截留货款的行为,并以其自有房产归还其截流的货款8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身为公司的业务经理,利用负责公司的货物销售及货款结算等工作上的便利,擅自截留公司货款730余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私自截留货款的行为被所在单位领导有所察觉后,主动向所在单位领导交代了截流货款的事实,且用自己的房产归还了部分货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8年。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