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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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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巨额承兑汇票做生意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2-07-31
某公司职工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与个体经营者洪某、张某、孙某将该单位的销煤承兑汇票195万元、300万元私自挪用为个人做生意进行营利活动。日前,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洪某有期徒刑四年、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及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张某现年34,某公司职工,20053月至20085,任该公司下属精煤公司驻外营销员,负责江西地区精煤用户的煤炭商品的接收和货款回笼工作。洪某系某外贸公司经理,孙某、张某系本市个体公司经营者。
2007
3-4,被告人张某得知可以向国电黄金埠发电有限公司供煤的消息,遂将这一信息告知被告人张某,让刘物色可以供煤的公司。刘又将这一信息告知被告人孙某,孙表示愿做这笔生意,三被告人商议决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煤炭,5月一同到河南省三门峡市,以嘉丰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外贸公司经理被告人洪某签订了向外贸公司购煤的合同。被告人孙某、张某以嘉丰公司名义与国电黄金埠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了向黄金埠发电有限公司供煤的合同。购煤过程中,因资金不够,张某、孙某知道张某经手回笼本单位煤款的承兑汇票,经与张某商议,决定由张提供回笼的承兑汇票进行质押贷款用于购买外贸公司的煤炭。张某遂将同年530日回笼的本单位煤款195万元承兑汇票交给张某,张某、孙某持承兑汇票找到洪某,要求洪以外贸公司名义向银行质押贷款,用于向外贸公司支付煤款。洪某明知张的身份及该承兑汇票是张单位公款,而于同年6月以外贸公司名义帮助从三门峡市城市信用社质押贷款175万元,并提供外贸公司账户帮助孙某等人使用该款。
2007
7,195万元承兑汇票质押即将到期,而销煤资金尚未回笼,且仍需继续发煤回笼,张某等人又以相同的方式,将单位回笼煤款300万元承兑汇票用于质押,贷款270万元,其中抽回195万元承兑汇票交还张的单位,其余款项仍被张某等人用于继续做煤炭生意。后期因煤质问题,不赚反亏,张某等人无钱归还贷款,质押的300万元承兑汇票被三门峡市城市信用社解付。同年11,孙某等人煤炭生意结回凑够300万承兑汇票交给张某,让张归还单位。张某将150万元承兑汇票交给本单位,而另100万元、50万元承兑汇票应洪的要求于11月上旬和20083月借给洪使用。
2008
5,张某所在单位某公司发现其有挪用本单位承兑汇票的嫌疑。张挪用承兑汇票之事东窗事发,517主动向市人民检察院投案,所挪用余款被相山区检察院依法如数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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