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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小成律师
河南-驻马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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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时运现诉被告杨建军、余伟农业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2-07-30

在原告时运现诉被告杨建军、余伟、第三人李战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时运现诉称,2011年4月28日原、被告合伙建窑厂一座。2011年5月1日双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一份,将窑厂承包给被告杨建军承包,经营期一年。后二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窑厂转包给第三人李战力,承包期十年,承包费每年减低15万元,该行为侵占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依法确认二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生产经营承包合同无效,第三人李战力退出窑厂,二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原告损失15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在代理词中我方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被告杨建军、余伟未经原告时运现许可,于2011年5月8日擅自将该窑厂转租给第三人李战力,该转租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原、被告的合伙约定,且原告对此行为不予认可,股该转让行为无效。

2012年5月6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下发了(2012)驿民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从:

一、限被告杨建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承包经营协议补交承包经营费150000元。

二、被告杨建军、余伟与第三人李战力签订的生产承包经营合同无效。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杨建军、余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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