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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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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各被告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各项损失
更新时间:2012-07-30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各被告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561358.8元

2010年1月30日18时25分被告周某驾驶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远东汽车运输服务车队所有的皖N80621 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Nj370重型自卸半挂车,沿长丰县合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7公里+640米处撞向相向行驶张某驾驶手扶拖拉机 ,造成手扶拖拉机改变方向推回与后面被告张才堂驾驶的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A77883江淮货车侧碰。致张志国倒地受伤,手扶拖拉机受损。交通事故发生后,长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维德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张志国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张才堂无责任。
  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因当事人在村里是特困户,无力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仁怀律师经审查符合费援条件,为此案申请了法律援助,法援批准后,李仁怀律师收集了本案有关证据,调查案件事实,张志国在治疗期间被告周维德已经支付100000元,被告张才堂已经支付5000元,案件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经查交通事故车辆皖N80621 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Nj370重型自卸半挂车投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等险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皖A77883江淮货车投保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等险种,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有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张志国双腿截肢造成终身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妻子又离家出走,家破人残,为了保护张志国的合法权益,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各被告赔偿张志国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 、轮椅费用 、误工费 、住院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 、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双腿假肢),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后续护理费 、手扶拖拉机损坏修理费、施救费和停车费、精神损耗抚慰金,合计人民币95613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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