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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钢律师
辽宁-鞍山
从业16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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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物权 合同 二审)
更新时间:2012-07-29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上诉人之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采信的证据错误。

***80727Y村民委员会与N签订企业产权出售协议,约定将Y村的村办企业——AF厂整体出售给N个人。后来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L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ALMHC字第*号判决。但当事双方均不服此判决,同时提出了上诉,这一点在一审的法庭调查中已经查明。虽因其他原因二审程序未能启动,但该判决是一个尚未生效的判决,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一审法院确认定该判决已经生效,这显然是与一审庭审调查得出的结论相悖的。一审法院以该判决作为主要证据作出判决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虽然上诉人确系Y村的村办集体企业,但其所使用的厂房、场地、办公楼、设备并不是Y村投入的。***91017日上诉人注册成立时,F厂已经整体出售给了N个人,而上诉人所使用的厂房、办公楼、场地、设备等就是原F厂整体出售的这部分财产,因此,从时间顺序上也印证了上诉人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并非是Y村投入的。上诉人使用的财产及财产权益是向N无偿借用的,而并不是上诉人自己的,一审法院确将其作为上诉人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判决给Y村是明显错误的。

上诉人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发生困难,于是上诉人与AX公司等几家企业签订了租赁合同。在上述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其他原因,Y村要求上诉人迁出该场地,经多次磋商,Y村与上诉人于****0525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由Y村给予上诉人# # # # # #元,上诉人迁出现址。这份和解协议是Y村和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其效力只能及于Y村和上诉人双方,只能约束上诉人的搬迁行为。上诉人所使用的财产属于谁,并不受协议约束,一审也不应该对此做出认定。Y村委会和N之间的企业产权出售协议是否有效,N是否是这些财产及财产权益的合法所有人不应在此案中进行认定,而应由另案审理、判决。

二、一审程序违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中作为主要证据的(200#ALMHC字第*号判决的双方当事人是Y村民委员会和N个人,该判决是否有效与N有法律上利害关系,N作为利害关系人应该参加到诉讼中。但一审审理时并没有通知N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所使用的财产及财产权益是属于Y村还是N个人,是本案中上诉人应将该财产及财产权益交还给谁的关键所在,但该财产及财产权益的权属状态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在另一案未就NY村之间的企业买卖协议做出判决,未对上诉人的财产及财产权益的权属作出明确界定前对此案应中止审理。但一审并没有中止本案的审理,这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一审判决侵犯了N个人的财产权益。

一审法院将本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ALMHC字第*号判决认定为生效判决。并认定原AF的企业产权出售协议无效,N即应迁出原F厂场地,将原F厂的场地、设备归还原告占有使用,这显然侵犯了N个人的财产权益。另外,一审法院依此未生效之判决作出Y村委会对上诉人的财产及财产权益享有所有权的判决同时也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益。如果依此判决将该财产及财产权益执行给Y村,则N个人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就会被他人以一种合法的方式非法占有。其必然将向上诉人追偿,这将会使上诉人背负新的债务,陷入新的诉讼。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程序违法,所做出的判决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代理人:刘 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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