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2年2月与王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如期支付了首付款。在张某办理贷款手续的过程中,接到法院的传票,王某的妻子小丽将张某和王某告上了法庭。小丽以王某卖房没有经过她同意为理由,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
律师代理张某应诉,当庭出示《二手房买卖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上面只有王某一人的名字)、王某签署的《共有人同意售房声明》、首付款收条等证据。向法庭陈述了张某作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该房产的条件,且已经履行完毕相应的合同义务。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同时,律师帮助张某办理了涉诉房产的保全手续。最终,法院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在律师的协调下,王某与小丽配合张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以及房屋交割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