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怡堡房地产开发公司对重庆广益摩托车有限公司享有1953084元债权,广益公司对怡堡房地产开发公司享有250万元债权。
2008年2月15日,怡堡公司将对广益公司享有的1953084元债权转让给范某某,2008年3月6日范某某向重庆市南岸区法院起诉,南岸区法院作出判决,由广益公司返还范某某欠款1953084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范某某向南岸区法院申请执行。此后,广益公司委托滕言平律师向南岸区法院起诉,要求对广益公司与范某某之间的债权在1953084.50元内抵销,同时向法院申请中止前案执行。重庆市南岸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广益公司与范某某之间的债权在1953084.50元内予以抵销,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此后,南岸区法院根据该生效判决终结了前案执行。维护了委托人广益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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