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不可侵犯
代理人:施素芳,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原、被告系兄弟关系。1994年经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确认,原、被告各分得父母遗留的房产7.26平方米。2004年,被告未经妻子同意擅自以人民币1.5万元将所分得的7.26平方米份额转让给原告,但未交付房屋。原告追讨房屋未果,于2008年10月14日起诉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房屋。
代理意见:被告未经妻子同意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承办经过:施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通过调查,了解到转让凭证虽签有被告妻子的名字并盖有指模,但均不是被告妻子的亲笔签名及指模,且被告妻子表示对转让一事并不知情,要求参加诉讼以便法院查明案情使自己的财产得以保护。施律师支持被告申请追加妻子为被告,并申请对签有妻子名字的笔迹及指模进行司法鉴定。原告知悉被告的申请后,自知理亏,遂以另行解决为由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丰泽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
裁决结果:丰泽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8)丰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