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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俊华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21年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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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应承担乘客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2-07-25

2010年9月份原告从辛家庙投币乘坐被告司机驾驶的陕A---号--路公交车到达西北服装城车站后,原告下车时摔倒,被告司机从车上下来将疼痛难忍的原告扶到路边,后驾车离开。原告遂由120急救车送往西京医院治疗,经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40多天。2010年10月9日交警新城大队出警立案调查,并出具新第2010246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该证明书指出,原告系在下公交车过程中摔倒,但怎样倒地的,无法查清。庭审中原告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

法院认为:原告乘坐的陕A--号--路公交车系无人售票公交车,原告上车投币后即与被告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应当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该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摔倒受伤时公交车尚未离开站台,司机未仔细观察乘客下车的情况,导致原告在下车时摔伤,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伤害系原告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对伤害的发生有故意、重大过失。故应当对运输过程中造成原告的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机系公交公司聘用的司机,其驾驶公交车运送乘客属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起诉司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8089.4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中院,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笔者代理原告进行一审、二审及领取赔偿款项,原告十分满意,十分感激。作为代理人心理也极为欣慰和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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