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骑电动车与徐某驾驶的轿车在奉贤区奉炮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右髌骨骨折、右髋骨及股骨胫骨折、右手掌345掌骨骨折。经奉贤交警支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伤情经过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十级伤残,需要休息八个月、营养三个月、护理四个月,二次手术后需要休息两个月、营养一个月、护理一个月。
李某委托张律师全权代理交通事故索赔事宜。张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委托伤残鉴定,起诉到法院后多次与被告及保险公司沟通,经过法院诉前调解,最终与被告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因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最终李某获赔约24万元。
关于本次交通事故的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详见下面的《民事调解书》
上 海 市 奉 贤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奉民一(民)初字第2838号
原告李某海,男,195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盐行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张清涛,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现代农业园区三长村某号。
被告刘琼某,女,198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国顺路519弄九华苑117号某室。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
负责人吴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雷波,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
原告李某海诉被告徐某、刘琼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丹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药费126,159.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误工费30,000元 ,护理费6,000元 ,营养费4,8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231,8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1,800元、车损1,400元,合计411,051.4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2年6月15日前赔偿121,400元(己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被告刘琼某赔偿余款289,651.46元的40%计 115,860.58元(己支付35,000)元 );
二、被告刘琼某赔偿原告李某海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刘琼某的修车费6,061元,拖车费250元,检测费500元,停车费33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2年6月历日前赔偿1,262.20元,由原告李荣海赔偿2,391.30元。
上述一、二、三项折抵后,被告刘琼某应赔偿原告李某海116,469.28元,扣除己经支付的35,000元,余款81,469.28元于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李某海负担1,200元,被告刘琼某负担8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摁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夏丹凤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