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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曼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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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迟延付款,卖方诉至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更新时间:2012-07-25

2010年6月王某从金达房地产公司购得房屋一套,王某向金达公司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通过农业银行办理了贷款,贷款也打入金达公司账户。由于金达公司自身的原因该小区所有房屋均为办下产权证。

2010年12月,王某与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唐某。唐某提出为节省税款,双方共同到金达公司"改底单"。在唐某向王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后,王、唐共同到金达公司。金达公司要求王某写一份退房申请,王某按其要求写了申请。但金达公司并未向王某返还王某支付的购房款。

其后,王某将房屋交付给唐某。唐某却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直到2011年7月,仍然不向王某支付剩余的购房款。

王某委托律师,诉至法院。唐某以王某没有产权证,不是房屋所有人为由,拒绝付款。

本案最后经法院判决,认定该房屋是王某所购,王某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房款,虽然没有取得产权证,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金达公司虽然与王某达成了退房的协议,但由于金达公司并未向王某返还购房款,王某也没有实际向金达公司退房。故,王某与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唐某应该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现唐某迟延付款,经原告王某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付款,故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唐某继续占有该房屋于法无据,故判令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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