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强奸辩护词
洪金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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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服务 3038人
江苏-扬州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XX父亲的委托,我担任XX的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仔细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XX犯有强奸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现结合本案中的事实以及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首先从引发本案的诱因来看,XX受邀与同事晚上吃饭喝酒,在回家方便的时看到受害人家里灯开着一人在家穿着睡衣。这一系列的行为让被告人最终诱发了被告人的犯意。

第二、被告人仅仅是希望能够与受害人发生关系,正是在这种不纯正思想的指导下,触犯刑法。辩护人认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无特定犯罪对象的强奸案件,纵观全案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受害人的身份和行为来看,本案发生有其特殊性,系同一居住区,因被告人酒后无德,临时起兴,一念之差,作了不该做的事,在事发后,被告人家属主动与受害人联系,赔礼道歉,积极悔罪,提出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受害人经过考虑后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责任,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三、本案中,XX的行为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未造成重严重的社会危害,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的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四、被告人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及经过,主动坦白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节省了司法运作成本,理应从轻处罚,证明其认罪主动、悔罪彻底,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因此大大减少,比较易于改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事情发生后,会见被告人每次以泪洗面,不知如何是好,现在一家老少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完全陷入困顿。

归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已行为的严重性,认识到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从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也看到了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后悔莫及,悔不当初,觉得对不起自己的家人,更对不起自己的孩子,多次表示要好好做人,重头开始。

第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应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案发前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XX虽然已成家,此次犯罪系其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个人法制观念淡薄等多种因素造成。此次受审,让其充分认识到刑法的不可触犯。刑法中所谓的暴力主要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到等危害人身安全的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使用捂嘴行为,对受害人进行不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但书"规定,和刑法的"谦抑原则"。但被告人的行为,无疑是应该受到社会谴责的行为,给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伤害,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减轻处罚可以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实现刑罚的目的,起到较好的效果。由于本案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其主观的恶性相对较小,且认罪悔罪表现较好,又是初犯,并积极赔付被害人精神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具有多处从轻、减轻的情节。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及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十九款之规定,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和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家庭的客观情况,给予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针对本案的适当量刑,对于挽救一名年轻人及正确引导其今后的人生道路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辩护人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罪刑相适应,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xxx

江苏xx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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