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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国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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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的帮手案
更新时间:2008-09-22

本案由四楼被盗引起,四楼房屋所有人将三楼房屋所有人告上法庭(因为三楼安装防护栏,盗贼从三楼防护栏进入)。此案经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节目报道。现将代理词摘录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真查阅了有关证据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针对本案的基本情况,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多层住宅的住户为了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在住房自家外墙体窗户处安装安全护栏已是普遍现象。我国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对安装防护栏并没有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的标准。被告人安装防护栏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不存在违法性。

二、被告人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因为下层住户安装防护栏的行为只是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一个条件,它并不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故它不应当被认定为是犯罪行为致人损害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之一,也就不能成为受害人追究犯罪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即受害人不能要求有这种行为的下层住户对其因犯罪行为所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负赔偿责任,损害的结果只能让侵权人即犯罪人来承担。

三、被告人行为上没有过错。

被告人作为房屋所有权,其家中有三岁的小孩。为了防止家中被盗及保护三岁小孩的安全,加装了防护栏。其意是为了保障自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对原告人所谓的损失结果上,在主观上被告人并没有过错。

四、被告人承担原告的损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退一步来说如果要让被告人承担损失的话,那一楼、二楼的所有人和物业岂不都逃避不了责任了。犯罪分子不可能凭空就上到了三楼吧,犯罪分子要么是从上面下来的,要么是出下面上来的。如果犯罪分子是从上面,显然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损失。如果犯罪分子是从下方上来的,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也应当由一、二、三楼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三层楼的防护栏都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条件。

四、原告人的损失无法确定。原告人的所称的损失其唯一的依据就是向公安部门报案时声称的数额。并没有其它证据可以佐证,其损失的数额在法律上无法认定。因此,其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综上,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在行为上没有违法性,主观上没有过错,其安装防护栏的行为与原告人所谓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不应当对原告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原告人对自己损失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给予采纳。

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

刘卫国 律师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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