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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受伤不视为工伤
更新时间:2012-07-20

案情:吴某退休后被某服装企业招聘,双方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2010年8月,吴某左腿被机器切伤,花费医药费4万元,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在聘期间,某服装企业没有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吴某遂向法院起诉服装企业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医药费、伤残费等10万元。而被告服装企业辩称与吴某之间系劳动关系,应按照工伤标准赔偿,而非按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评析: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再隶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受到伤害时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本案中,吴某招聘到服装企业工作,与企业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吴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务关系。另外,用人单位没有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不符合按照工伤保险条件赔偿的条件,故对吴某不应按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吴某退休后虽然被服装企业招聘,但与用人单位事实上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只能构成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故对吴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予以赔偿,吴某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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