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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权律师
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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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集团公司诉被告淮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2-07-19

案情:双方曾是生意上合作伙伴,后因为某种原因产生纠纷,期间多次产生诉讼,2009年集团公司再次起诉房地产公司索要工程质保金67883.37元。

代理情况:代理人接手后,向公司的相关人员了解了情况,并翻阅了所有之前的双方之间的案件,最终找到了1.特快专递及通知一份,证明2008年5月6日向原告发函要求派员来处理房顶漏水事宜;2.通话记录,证明2008年5月11日原告同意被告自行修理房屋,费用从维修金中扣除;3.房屋维修合同、记账凭证、支款单等,为此,被告共花费维修费70000元;4.协议、收条,证明了因房屋漏水赔偿业主1000元。被告将上述证据提供后,法院完全采纳了被告的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此案胜诉。

本案中,由于时间跨度长,被告公司管理相对较好,证据保存齐全,最终保证了案件的胜诉,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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