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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军律师
江苏-扬州
从业16年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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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碍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更新时间:2012-07-16

证明妨碍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情: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合伙在***处做A品牌木地板生意,双方约定各出资一半,合作一段时间后由于工厂不再生产此品牌木地板,双方又约定转卖"B"品牌木地板,但仍然是亏损经营。2009年双方协议解除合伙事宜,竞价后最终约定由被告独立经营,结算11万元给原告,原告同意退出合伙,由于被告现金短缺,出具11万欠条给原告。2010年被告给付现金2万元,原告出具收条给被告;2011年被告通过银行汇付1万元。2011年年底原告再次找被告要求给付余款时,被告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原告的欠条原件,同时将欠条原件撕毁后焚烧,后报110处警,当地派出所现场取证。后向法院起诉。

观点:被告的行为是证明妨碍行为,其直接动机是排除欠条原件的证明功能,其直接目的使原告不得利用欠条原件获得胜诉裁判。

一、欠款的事实。本方通过向派出所取得了撕毁后出警的记录,并有一段现场录音录像,同时本方通过与被告的谈话也取得了录音,证明被告出具过11万的欠条给原告,并于2011年年底被被告撕毁,这也有证人证言相佐证,对此欠款事实清楚,法院足以可以认定该事实。对于被告抗辩可能存有还款的事实,应由被告出具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事实的成立,否则不予采信。

二、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可能在举证了出现了客观上的障碍,被告的行为属于证明妨碍行为,并且具有妨碍司法的动机与情形。因此对于原告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可降低其证明标准,在原告所主张的范围内,可结合原告的请求、录音、出警证明、证人证言等,综合分析支持原告的主张。

总之,应当体现出足够的满足原告的诉求,同时可作为对被告的惩罚,体现司法的公平性,社会行为的诚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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