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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喜乐华唱歌摔伤引发的赔偿案件
更新时间:2012-07-11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咸阳天赐缘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咸阳天赐缘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喜乐华店

住址: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7号。

因侯红梅诉咸阳天赐缘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喜乐华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并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咸阳天赐缘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设立,规范经营的娱乐服务企业,有着严谨规范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一贯以来严格遵行之,保证了每一间包房都能够以整洁卫生,设施良好,环境舒适的状态迎接客人的光顾。原告所言的他们一行人于2011年12月3日下午前去我公司喜乐华店612房间消费时发现地面有水的情况并不存在。

综上,答辩人对原告的伤害并无过错存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秦都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咸阳天赐缘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咸阳天赐缘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喜乐华店

2012年7月10日

以上是本律师的答辩意见,此案定于下月开庭。答辩意见简单了些,主要的重点准备在法庭辩论环节展开,因为在那时可以按照对方的证据和观点进行反驳和辩论。该案的核心是:经营者对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尽到,应由受害一方举证,举证不力,则经营者免责。开庭前法官认为该案应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经营者对自己尽到安保义务进行举证,举证不力则证明未尽责任,须承担责任。但依据法律,法官的观点是错误的,因此该案的关键是要说服法官,我很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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