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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胜律师
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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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外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更新时间:2012-07-09

诉讼外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案例回放】李某起诉A公司要求偿还债务本金100万、利息2万元共计102万元,一审法院审理之后发现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判决A公司支付李某102万元。然而,A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在上诉期间李某与A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时李某愿意放弃利息2万元。之后,A公司撤回上诉。然而A公司在撤诉之后并不愿意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此时李某该怎么办?

【简要评析】在本案中,一审判决结果是A公司向李某偿还102万元;二审期间李某与A公司达成的和解协议是A公司向李某偿还100万元。此时李某面对债权有102万元和100万元两个选择,那么李某该如何选择呢?由于二审期间的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此外,由于A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撤诉,因而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据此,当A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李某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要求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1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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