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3日11时20分许,胡某驾驶蒙GB88X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沿民航路北向南行驶至兄弟加油城前,在向左躲避东向西过民航路由被告李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被告常某所驾驶的蒙G310XX号中通牌大客车相撞后,原告驾驶车辆失控,又与被告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胡某受伤,车辆损坏。
胡某受伤后,在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发骨折,左股骨、左腓骨、左踝关节多段多处粉碎骨折,左尺骨远端骨折,伴左桡骨近端脱位,左第七肋骨骨折,右肺大泡、双肺挫伤,胰头挫伤。住院20天,共花费医疗费54252.25元。
根据胡某的伤情的恢复,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于2011年12月26日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
此次交通事故经通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区一大队做出科一公交认字【2010】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常某、李某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查,常某驾驶的车辆登记人为通辽市某某客货联运有限公司,同时该车辆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
通过崔雁宇律师计算
胡某的损失如下:
医疗费:54252.25-10000=44252.25*30%=13275.675+10000=23275.675元
伤残费:15849*20+316980*10%=31698元
伙食补助费:40*20=800元
护理费:18042/365*20=988.60元
误工费:18042/365*120=5931.61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财产损失:2000元
合计:67693.89元
最终通过诉讼,胡某基本取得了全额赔付。
通过以上的实例,我们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索赔,首先应当明确赔偿的主体,然后应当准确的计算出赔偿数额,第三就是要证据充分,这样才能在诉讼以及调解过程当中占据主动,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
崔雁宇律师
电话:1860575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