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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被复制,银行被担责!
更新时间:2012-07-02

2011年12月,烟台芝罘区的市民王先生开了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并办了一张银行卡(储蓄卡),支取方式为凭密码,存款额为65000元。2012年1月王先生发现账户内的60000元存款被取走。王先生于第二天上午向烟台芝罘区南大街派出所报案。王先生称,发现账户内存款被取走后,他曾多次找银行协商要求银行对此事负责,但银行以种种理由推辞,拒绝赔偿损失。
无奈,王先生在今年2月将这家银行告上法庭。在庭审中,银行认为,王先生提出的由于银行对取款机疏于管理,导致其银行卡及密码被盗的说法缺乏必要的证据。银行调取相关的交易记录,发现该交易是在烟台本地通过银行卡及密码在自动取款机上被提取的。如果没有明确的相反证据,银行只能认为,该交易是刘先生或刘先生的授权代理人支取。
当庭付磊律师提出如下观点:银行负有对客户存款谨慎保管的特别注意义务及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发生、保护储户合法储蓄不受侵犯的义务。银行对王先生卡内存款是否为王先生或王先生授权的代理人所支取负有举证责任,在未能举证证明王先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应当赔偿王先生被他人支取的存款及相应的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这家银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先生存款60000元及利息925 . 3元。判决生效后这家银行履行了判决中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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